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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2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

  对于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在定期评价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注销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附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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