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原项目(不含增资部分)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已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按国内投资产业政策管理的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