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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509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山控股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合作伙伴阿瑟·古斯·辛泽先生在美国休斯敦合资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总投资额为25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2.5万美元,占股份的90%,以现汇方式出资;外方出资2.5万美元,占股份的10%。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钢铁成品、钢铁原材料及冶金、化工机械设备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咨询。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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