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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规办关于建立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查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投诉举报的受理时间以具有直接管辖权的机构受理投诉之日为准,投诉举报的转交过程不计入受理时间。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

  三、建立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要确定本单位查办反商业欺诈网投诉举报的联系人(联系人报名表于7月20日前反馈全国整规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每季度对商业欺诈的多发领域、投诉举报的热点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全国整规办。全国整规办对各地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按行业、地区、类别等进行汇总分析,抄送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国务院和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对于重大商业欺诈案件和久拖不决、群众意见强烈的投诉举报,各级整规办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各地整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反商业欺诈网的投诉举报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的,全国整规办将进行内部通报;对于查处得力、效果明显的,将给予表彰。

  四、完善档案管理,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秘密

  全国和地方整规办要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含公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移交、查处、督办、反馈、结果等内容。各级整规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公众投诉举报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和与处理投诉举报无关的组织、个人透露;对投诉人的信息也要尽量保密。

  以公众投诉为线索,有效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是国务院部署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各职能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职责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增强办理公众投诉的主动性、积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每一件公众投诉,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特此通知。

  附件:公众投诉查办联系人员报名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表
  公众投诉查办联系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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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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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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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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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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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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