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雯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日本事务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499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日本设立事务处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17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雯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日本名古屋设立事务处。
二、事务处业务范围为:研修生的管理、客户联络、市场开拓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事务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