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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492号)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关于组建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中海发〔2007〕3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万港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航运、船务代理、货运代理、船舶租赁和买卖等航运相关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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