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7]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