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鸿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457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沈阳鸿展天针织有限公司在朝鲜合资设立鸿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0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鸿展天针织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烽火总会社合资设立“鸿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9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出资7.5万美元,占40%;外方以厂房作价出资11.5万美元,占60%。经营期限为5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针织服装的生产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