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著名山峰高程数据确定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关心下,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协助下,国家测绘局统一部署,有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完成了第一批19座著名山峰高程测量工作,经审核并由国务院授权公布。为做好下一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总结会议的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开展第二批、第三批著名山峰高程测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测绘局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分两批审核公布59座著名山峰(名录见附件1)高程数据,其中2008年拟公布30座、2009年拟公布29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要求和确定公布的山峰名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分两批开展山峰高程测量工作,确保著名山峰高程数据测量工作顺利完成。
二、第二批、第三批著名山峰高程测量要充分利用GPS、省级精化大地水准面等先进测量技术和手段,保证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高程测量参考基准和技术方法见《关于开展国家部分名山海拔高程数据确定等工作的通知》,测办[2006]91号,附件2)。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审核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山峰高程数据的建议人,要按照《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向国家测绘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
2.工作报告;
3.成果资料;
4.验收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要求内容详尽、客观、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归档要求。第二批、第三批著名山峰高程测量书面材料分别于2007年12月31日前、2008年8月31日前报送。
四、国家测绘局将在中国测绘报、局政府网站开辟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进展。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宣传工作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同开展、同推进,注意收集和整理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在确保公布前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开展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