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要立即集中开展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落实矿山火工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一、排查整改重点内容
(一)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3.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
1.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
2.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
3.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
(三)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1.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
2.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四)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五)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
1.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
2.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
(六)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
1.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确定关闭的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