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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二、加强《公告》管理工作
  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近期又有一些新的国家标准陆续实施,一些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开始执行,为使《公告》申报工作更加有序,使《公告》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产品管理工作,对《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一)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完成《公告》内产品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三)完成《公告》内产品补充试验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精神,进一步细化补报《备案表》、试验报告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程序、步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和增加技术判定条件及工作进度,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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