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76号)
关于批准对梧州龟苓膏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梧州龟苓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梧州龟苓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梧州龟苓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龟苓膏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梧政函〔2005〕23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 乌龟:选用产自梧州市的龟科动物草龟、水龟、三线闭壳龟或巴西龟,个体重量不少于250g/只。乌龟除去内脏、清洗干净后使用。使用全龟或龟甲均可。全龟或龟甲(干品)的用量应不低于动、植物(干品)原料总用量的1%。
2. 茯苓:使用梧州出产的茯苓或土茯苓均可。茯苓聚糖不少于5% (以干重计)。茯苓和土茯苓干品共用量应不低于动、植物(干品)原料总用量的5%。
3. 金银花:使用梧州出产或广西其他优质产区的金银花,选取不用硫磺炮制的干燥花蕾。金银花要求绿原酸含量不少于1.5%。
4. 蒲公英:选用梧州本地出产的菊科植物蒲公英,取干燥全草使用。
5. 淀粉:选用梧州市出产的白色食用级木薯淀粉,以岑溪、苍梧出产的为优。二氧化硫不大于30.0mg/kg,总砷(以As计不大于0.5mg/kg,铅(以Pb计)不大于1.0mg/kg。
6. 凉粉草:选用植物胶含量不少于5%的凉粉草。
7. 蜂蜜:选用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的蜂蜜。
8. 白砂糖: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的白砂糖。
9. 水:水源取用梧州市境内桂江、浔江、西江交汇之地的江河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10. 罗汉果:选用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罗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