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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电石、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电石、
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7]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222号)要求,经各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我委组织专家复核及网上公示,2007年3月,我委向社会公布了“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17号)。在2006年开展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中,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都比较重视,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各项工作要求,但也有个别地区对申报企业的工艺装备和环保设施及效果等情况没有进行现场核实,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为进一步推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电石工业结构升级,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申报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222号)要求,组织好本地电石生产企业的报送工作。
  (二)企业的电石炉型要求:单台电石炉电极功率≥12500KVA(企业内不存在小于12500KVA小炉型)。每台电石炉都必须配备相应的环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30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电石炉和环保设施的现场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各地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对已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电石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对公告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申报不实或不能保持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将予以取消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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