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在刚果(金)、刚果(布)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444号)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关于设立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驻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代表处的申请》(中电设办〔2007〕101号)、《关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设立驻刚果民主共和国金沙萨代表处的申请》(中电设办〔2007〕100号)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刚果民主共和国金沙萨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市场开拓、风险调查。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你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代表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处、刚果(布)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