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第4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3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06]1号)同时废止。
部长 孙政才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人发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