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为保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客观、真实和严肃性,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及中央企业,对2005、2006年联合年检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2007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电话:010-65197437 65197482,传真:010-65197481)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电话:010-68402452 68402365 传真:010-68519133)联系。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06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1、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3、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4、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