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 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
《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
《条例》的全面贯彻和实施。要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