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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180号)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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