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结束后,复审单位都要向水利部文明委提交复审报告,对所负责复审的文明单位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被复审的文明单位和负责复审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和复审报告,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复审,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奖牌,并将情况报水利部文明委备案。
(四)水利部文明委对各复审单位提出的复审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属实,报水利部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
刑法主刑的。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干部、资金和工程质量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通报以上处理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综合治理工作不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
(六)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职业道德建设差,服务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单位形象不好的。
(八)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超过国家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九)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复审合格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
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或通过复审合格的文明单位,均可参照所在地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职工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