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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推荐公示。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合格、签署意见后,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组织进行初审,组成考评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同时征求水利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的考评意见,提出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由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的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报刊、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凡由水利部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地方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方可参加。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对所属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落实创建规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以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复审制。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是:
  (一)由被复审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文明办。
  (二)复审单位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审查。具体是: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复审;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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