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发挥整体合力。要注意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谐创建活动,形成尽责任、献计策、做贡献,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十三条 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大力开展“学先进、知荣辱、倡文明、促和谐”的主题实践活动和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逐步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带动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勇挑重担,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创造一流业绩。
  第十四条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墙板报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文明创建的工作成果、先进典型、新鲜经验、创新举措,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激发热情,营造人人崇尚文明、人人创建文明、人人享受文明的良好氛围,使创建工作真正成为全体干部职工为之奋斗的自觉行动。
  第十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并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和资格: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地(市)、厅(司、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四年以上,均有资格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推荐公示、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八条之标准和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单位,均可向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最终由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的名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