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委负责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文明单位的评定和复审;负责审核由水利部推荐的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作为水利部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口协调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部门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委推荐和申报中央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务实创新,领导坚强有力
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具有较强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群众满意度高。
(二)创建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得力
文明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举措、监督激励五到位。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群众参与面广,认同率高,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坚持科学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水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治水方针,积极探索和实践新时期的治水思路,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力,业务和经济工作成效显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和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活动载体丰富多样,干部职工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言行文明,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