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水精[2007]5号 200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群众性文明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批、命名、表彰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广泛开展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