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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六)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职业道德建设差,服务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单位形象不好的。
  (八)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超过国家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九)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复审合格的,由水利部文明委发文予以确认。
  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或通过复审合格的文明单位,均可参照所在地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职工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应收回奖牌,并停止享受文明单位的相关待遇。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四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3月1日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同时废止。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
(暂行)

  一、关于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工作
  (一)考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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