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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落实创建规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以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复审制。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是:
  (一)由被复审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文明办。
  (二)复审单位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审查。具体是: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复审;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复审。
  (三)复审结束后,复审单位都要向水利部文明委提交复审报告,对所负责复审的文明单位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被复审的文明单位和负责复审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和复审报告,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复审,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奖牌,并将情况报水利部文明委备案。
  (四)水利部文明委对各复审单位提出的复审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属实,报水利部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干部、资金和工程质量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通报以上处理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综合治理工作不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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