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并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和资格: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地(市)、厅(司、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四年以上,均有资格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推荐公示、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八条之标准和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单位,均可向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最终由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推荐公示。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合格、签署意见后,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组织进行初审,组成考评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同时征求水利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的考评意见,提出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由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的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报刊、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凡由水利部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地方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方可参加。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对所属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