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广泛开展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委负责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文明单位的评定和复审;负责审核由水利部推荐的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作为水利部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口协调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部门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委推荐和申报中央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务实创新,领导坚强有力
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具有较强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群众满意度高。
(二)创建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