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水精[20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全面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推进水利精神文明建设向更宽领域、更高目标迈进,从而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更加坚实的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部文明委制定了《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群众性文明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批、命名、表彰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