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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利系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5、其他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二)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1、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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