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近年来的发案情况,加强对重要案件的剖析,认真研究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防范机制。
(三)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实践证明,企业行为不规范,与相关部门监督不得力、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要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一要加快推进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立,逐步完善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信用制度。加快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二要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监管标准、奖惩机制,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和纪律等多种手段,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加大惩戒力度。三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权力行使。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四要支持和引导水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标准等,对水利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行为进行行为约束和规范,建立健全评估评审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的机构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以改革为统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逐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现有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审批行为,逐步推行电子监察、网上审批等。二要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管理。针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前期立项阶段高估冒算、建设阶段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围标、串标等问题,及时推进相关立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查,严格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使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稽察。三要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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