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