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 2007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 联网核查
第六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