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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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