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 2007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