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