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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 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馈的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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