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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采用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统一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银行机构代码,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其认定为不合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不合规机构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核查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按规定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2.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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