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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07]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5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0.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9.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9%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9.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8%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8.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1%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 11.5%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迅速了解、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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