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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国债的发行费和兑付费合并为承销手续费,比例仍为7.2‰,在发行环节一次支付,国债到期后不再拨付兑付费。手续费的分配比例为:承销机构7.00‰;中国人民银行系统 0.17‰;财政部0.03‰。财政部在收到发行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手续费在本期国债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拨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本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人员的奖励等。
  本文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包销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包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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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机构简称    │ 包销比例 │ 代码│  机构简称     │ 包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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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 │  中国工商银行  │  30%  │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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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 │  中国农业银行  │  12%  │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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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3 │  中国银行    │  13%  │ 1028│  成都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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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4 │  中国建设银行  │  16.2% │ 1030│  西安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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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5 │  交通银行    │  3%   │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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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 │  中信银行    │  2%   │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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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7 │  中国光大银行  │  2%   │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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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 │  华夏银行    │  1%   │ 1041│  徽商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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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   │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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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  兴业银行    │  1%   │ 1059│  南昌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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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  招商银行    │  2%   │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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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 │  深圳发展银行  │  0.8% │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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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中国民生银行  │  1%   │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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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  北京银行    │  1.2% │ 1100│  恒丰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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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 │  上海银行    │  0.6% │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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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7 │  南京市商业银行 │  0.8% │ 1111│  江苏银行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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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 │  广东发展银行  │  1%   │ 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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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  天津市商业银行 │  0.6% │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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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2 │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0.4% │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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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 │  杭州市商业银行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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