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对外汇信贷的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 5月15日起,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4%提高到 5%。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加强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资料,按时划缴外汇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做好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将收缴的外汇准备金存款划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依法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