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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C.所有相关方对此协议的确认签章;
  D.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
  E.以ODM方式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
  F.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
  G.生产厂要声明为ODM持证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工艺流程、检验试验等)与自己的获证条件完全一致。
  6.有关产品检测要求
  (1)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ODM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2)ODM产品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样品描述,铭牌,差异说明(包括与原获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以及本次申证的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必要的照片(对于外观有变化等),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原获证产品的信息(证书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
  7.有关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针对一些高危产品或有足够证据怀疑其ODM产品质量的企业,增加对ODM产品申请认证时实施工厂检查(现场核查)、飞行检查及封样的要求。
  (1)对ODM生产厂进行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A.核查ODM合作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B.对ODM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C.检查ODM生产厂供货情况及供货产品质量反馈情况。
  (2)对ODM产品实施封样的要求(有以下两种方案):
  A.现场核查时,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ODM产品现场签封,交ODM生产厂保存,以备需要时以此签封样品为比对的样本;
  B.要求申请人将ODM产品的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实验室将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样品签封,送交ODM生产厂保存。
  8.有关年度监督检查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ODM工厂监督检查中增加对ODM生产厂的核查内容,包括ODM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ODM生产厂为其他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
  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别关注ODM产品的一致性。
  9.有关变更及扩展的要求
  原获证产品的关键项目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时,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也应随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原获证产品关键项目未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未变更),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的相同关键项目也不应变更。但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内容(如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方式等变更)的除外。
  若ODM申请的产品在原获证产品(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基础上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等变更),此时ODM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已不是ODM关系,不能按ODM方式处理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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