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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附录四:
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1.目的
 
 规范ODM认证活动,维护合法ODM认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控制非法利用ODM方式获得认证结果,减小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有效性。
  2.ODM概念
 
 生产厂负责设计加工和控制产品的制造、检验全过程,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生产产品。
  3.ODM现状
 
 由于生产厂作为持证人/制造商获得CCC认证后,其他制造商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不需要通过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等认证环节,仅经过认证申请及文件审核就可获得证书,成为CCC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及制造商。目前,以ODM模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的商务合作,制造商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委托生产厂贴牌生产;
  (2)生产厂在异地注册一个新公司,从事产品的销售,而在注册地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于产品包装上印有制造商的名字,因此其目的就是利用制造商注册地的市场影响来从事产品销售活动;
  (3)认证申请人/制造商为了节省认证费用,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而获得自己的证书,但实际上制造商是自行生产认证产品。
  4.目前ODM认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制造商利用ODM生产厂认证结果获得认证证书,而ODM生产厂无相关法律责任。认证管理过程中对于ODM生产厂无相关控制要求,造成ODM生产厂从转让认证结果中获利,而不承担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前,对ODM生产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缺位。认证机构不了解ODM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制造产品的实际情况。
  在认证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采取如下5-10条的认证管理措施。
  5.有关受理及资料审核的要求
  (1)ODM申请有两种方式:
  A.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改变);
  B.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基本一致(仅外观改变,不影响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不能按ODM方式受理。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原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须是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ODM协议及相关文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相关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包括原持证人及相关方同意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其认证结果的承诺;
  B.合作的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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