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争取到今年底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部署实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并初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数量,到今年年底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其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全部消除,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年底前要大部分消除,并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具体条件和登记认定程序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行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