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监办发〔2007〕3号 2007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环保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并不平衡,部分地区清理工作不彻底,一些错误做法和规定尚未得到根本纠正,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在继续出台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严重影响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干扰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这些地区的贯彻执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监察部、环保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清理的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