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分院校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三个阶段。
(一)院校初赛阶段
2007年6月30日前,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赛报名和培训练兵;以赛区为单位指导本地院校进行初赛,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省级复赛。
(二)省级复赛阶段
2007年9月30日前,在全国组委会统一指导下,以赛区为单位组织省级复赛,对优秀选手和单位予以表彰,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全国决赛。
(三)全国决赛阶段
2007年11月30日前,组织全国决赛,举行闭幕式和表彰获奖选手,开展有关论坛和教学成果展示、宣传等活动,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五、奖励办法
(一)对全国决赛中获学生高级组各职业前5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劳动保障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学生中级组汽车修理工、焊工、工具钳工、维修电工职业前5名选手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计算机维修工前10名选手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二)对全国决赛中获学生高级组各职业第6-15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所属赛区劳动保障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学生中级组汽车修理工、焊工、工具钳工、维修电工职业第6-15名选手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计算机维修工职业第11-20名选手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同时,由大赛组委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对全国决赛中获学生高级组和学生中级组各职业前1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雏鹰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对参加全国决赛的其他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对前10名选手的选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其他选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大赛组委会授予“组织奖”。
(六)对前10名选手的选送院校,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教学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各赛区可参照本奖励规定制定本赛区的奖励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厅(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广泛发动组织各类技工院校积极参与大赛活动,将大赛活动与强化技能实习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技工院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大赛活动成功举行。
联 系 人:杨耀双、林琪、陈志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