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民函〔2007〕80号)


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民政厅(局):
  根据《参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的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水手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存在的重复就业情况的;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本通知所指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视力)、聋(听力)、哑(言语)、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