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果产品中原产于一方的成分所占比例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原产价值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 ×100% < 60%
         船上交货价格(FOB)
  (三)非原产材料价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或者
  2.最早确定的在一方境内为使用不明原产地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支付的价格。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中巴自贸协定》优惠待遇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制成品中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者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方经过了实质性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者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通风、晾晒、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中、用盐水或者其他水溶液保存、去除已毁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指成套物品的组合),洗涤、上漆和切割;
  (三)为便于装运货物而进行的改换包装、分拆或者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及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者木板上,及其他简单包装;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对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不论其是否为同类产品,且该混合物的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资格;
  (七)将物品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完整品;
  (八)完整品的拆解;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及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方直接运输至进口方:
  (一)货物未经过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境内运输的;
  (二)货物经过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境内运输,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不论是否转运或者临时存储,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以及
  3.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规则九:包装
 
 (一)一方如果对货物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就可以对从另一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款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货物视为一个整体,运输或者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国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规则十一:间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规则一(八)中定义的间接材料的原产地,以及在制造过程中未保留在货物里或者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应不考虑。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方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并按《〈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中巴自贸协定》另一方。

  规则十三:审议及修改
  应一方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本规则可以进行审议和修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签发机构
  规则一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
  (一)
双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对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签证印鉴样本;
  (二)双方应互相提供上述资料及样本。名称、地址或者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以双方同意的方式立即通知对方。
  规则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