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建设计划日常工作。建设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组织项目院校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建设资金。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