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
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流域洪水防御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工作。
河南、安徽、江苏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和行蓄洪区运用准备、人员转移安置及救灾等工作。
河南省负责所辖水库调度运用,负责陈族湾、大港口等圩区滞洪的有关工作。
安徽省负责所辖水库,蒙洼、城西湖、城东湖、荆山湖等行蓄洪区,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安徽部分)等分洪河道,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运用,负责临王段、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等堤防弃守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负责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苏北灌溉总渠及废黄河、怀洪新河(江苏部分)等工程运用,负责洪泽湖周边圩区滞洪和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夹道地区泄洪利用的有关工作。
煤矿、油气、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设施的防洪安全。
(二)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有关权限。
1.弃守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和利用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的夹道地区泄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决定。
2.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其库区内的临王段、陈族湾、大港口等一般堤防保护区破堤进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3.蒙洼蓄洪区、城西湖蓄洪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城东湖、瓦埠湖及其他行蓄洪区的运用由有关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4.怀洪新河分洪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茨淮新河分洪运用,由安徽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5.蒋坝水位低于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江苏省负责。遇特殊情况,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调度。
蒋坝水位达到或超过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入海水道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洪泽湖周边圩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6.淮河流域内大型水库的常规防洪调度由有关省负责;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重点大型水库为淮河干流洪水错峰的调度,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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