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T+2 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的结算业务,并提请交易所从T+2 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
第二十二条 T+2日16:00,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将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有权从T+3日起处置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则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结算参与人因当日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且已于当日将上一交收日被待交收的证券卖出而导致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于当日动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内的相应待处分证券进行处置平仓。
2、对于除前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将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内与违约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证券等值的资金确定为待处分资金,并对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交收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交收证券价值×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违约交收证券价值按当日收盘结算价计算。
3、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发生除第一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账户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一级交易商结算参与人发生上条第一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且违约交收的证券为其做市券种的,本公司有权提请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所有一级交易商证券账户对该种证券的卖出申报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的可交易余额。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收违约次一交收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本公司将相应待处分资金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划拨至其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后的第二个交收日起以待处分资金购买违约交收的证券,弥补购买证券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佣金以及卖空期间垫付的权益资金、违约金等。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结算参与人。